一些违规违法的交易场所提出所谓“非法维权”的概念,并大肆传播,以混淆舆论。真的有所谓的“非法维权”吗?非法维权论可休矣!按照字面解释,非法维权当然是采用法律不允许的的非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但其例证中还包括诉讼成本大于维权所得的正常合法维权手段。
记得伟大法学家耶林曾说过:为权利而斗争!他说,所有的人都应该为自己受到侵犯的权利而斗争,这不但是自己的权利,而且是其对社会应负的义务。唯有为权利而斗争,才能使别人不敢漠视其他人的权利,不敢轻易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从而使社会达到一个公平的境界。相反,如果维权时首先考虑成本,或者都抱着等别人起来抗争而自己吃“免费午餐”的心态,那么最终所有人的权利都不能受到尊重。因此,要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每一个人的责任,是对社会的义务。
按照那位网友的逻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先计算成本,过于细微的权利不要去维护,如果维护会带来恶劣影响,导致非法维权。可以看出,他把正常的维权活动当成是非法维权了。
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非法维权”!
在交易场所中受到其分支机构恶意欺诈(色诱,利诱)而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的投资者都是弱势群体,其维权成本无疑都是非常巨大的。而当其权利受侵犯的时候,怎么能够剥夺他们维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呢?我们看到,许多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无非以下几种:打官司,与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谈判,向媒体爆光,上访……
这些,都是合法而且必要的维权手段。当然有万分之一的人利用国家对于某一领域管理未完善进行AB仓交易,赢利了走人,亏了闹维权,但是这有几人?不能以有这样的极端的人就说所有的“维权”是“非法维权”,给苦难的需要找回自己的损失的人扣着“非法维权”的帽子。
所以,没有所谓的非法维权,有的是侵犯者和帮凶的丑恶嘴脸!非法维权论可以休矣!违规违法的交易场所对维权者称“非法维权”,而这些遭遇损失的投资者互称为“难友”。
近日,证监会网站上撰文“警惕以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名义违法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陷阱” 其中就发布了维权指引,希望被恶意欺诈的投资者能够通过更加正当的行为进行维权,而不要极端,更有甚者被侵犯者和帮凶下套,最后被他们说成是“非法维权、恶意维权”。
恶意维权、非法维权:以偶发性的概率事件,极个别个体出现的极端的事故而伙同非当事人群体对责任方以暴力手段,并威胁赔偿超过实际损失的行为属于恶意维权和非法维权。
正常维权:绝大多数,具有共同属性的非偶发性的群体正当通过非暴力手段,均为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亲友寻找责任方进行有理有据的正当权利的要求。
非法维权和正当维权还有一个本质区别,正当维权不能破坏公共秩序和危害第三方的经营生产。国家法律对无理滋事、搞非法串联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铁路公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制裁。
以下为证监会网站发布的维权指引:
【维权指引】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5年5月29日和10月16日两次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投资者关心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主体、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投资者维权以及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等问题。现摘编如下:
一、问:据了解,近期一些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问题。他们询问的主要是什么问题,证监会是如何答复的?
答:近期,确有一些投资者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问题。他们询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一些地方交易场所是如何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证监会能否根据投资者的请求对违法期货交易进行认定、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解决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工作人员都给予了耐心细致的答复。
第一,关于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大家知道,清理整顿的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也就是大家常说的38、37号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查阅。38、37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标准,主要是六条,即: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这六条标准,对有关地方交易场所是否违规作出自己的判断。
第二,关于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检查验收。按照38、37号文件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相应地,对具体交易场所规范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关于违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认定有关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是否违规、是否构成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是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交易场所监管执法的重要环节,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后依法作出结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出具认定意见。由证监会牵头组织的性质认定,是在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开展监管执法的一种专业性、辅助性支持工作。
第四,关于解决投资者损失问题的方式。解决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时遭受的损失,实际上是解决投资者与相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大家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和有关具体情况可能不尽一致,解决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建议有关投资者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解决自己损失的方式。
二、问:投资者能否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据此,投资者发现的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平台涉嫌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应按属地原则,向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作者:维鸣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