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是定位于首都辐射全国针对以邮票及集邮票品、钱币卡与相关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相互交易为对象的第三方中介服务平台。为了提高藏品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加快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称“藏品”是指邮票及集邮票品、钱币卡与相关收藏品。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或者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制成品。钱币卡是指国家货币法定发行机构或相关行业权威机构发行的各种类型和品种具有货币价值的纪念币,以及具有相当价值的纪念卡、充值卡、球星卡等,相关收藏品是指与邮票及集邮票品相近似的具有历史文物和收藏价值的书信、书籍、刊物、手稿、文稿、笔墨文房四宝及名人字迹、证书、徽章、票证、铭誌等民间珍藏物。
第三条交易所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会员提供藏品交易的中介服务平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 确保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藏品提供全程技术性与权威性相结合的品质鉴定、价值评估、信息咨询、资金托管、中介服务。
第四条藏品交易过程中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交易所毋须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主要负责搭建交易平台和组织交易活动,提供相关信息交流、技术咨询,确权登记、鉴定估值、保险保管、资金清算等工作由交易所指定的行业权威机构合作完成。
第五条交易所为藏品交易提供信息、技术、平台、设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监督管理交易所市场行为。藏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交易所进行藏品交易行为,均适用本规则。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所的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所平台上通过申报达成协议,采取网络平台竞价或实体平台竞价、线上交易线下交割相结合完成转让的交易模式。
第二章交易参与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会员注册管理制,参与藏品交易的自然人、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均需注册成为会员后才能参与交易,非交易所会员不得进场交易。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和高级会员,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成功实名注册,并与交易所签订入市交易协议。
第七条会员申请在交易所交易(进场交易)的藏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公开交易;
(二)交易所规定和认可的交易品种;
(三)藏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设定担保或其他导致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转让藏品进场交易的会员应提供:
(一)拟交易的藏品权属资料复印件、相关介绍文件和会员保证金额度资料;
(二)拟交易的藏品鉴定证书,品质、市场价值及升值评估报告;
(三)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一)在交易所参与藏品交易需待会员通过申请审核之后,由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开通会员席位权限和账户转账权限。
(二)会员资格审核流程与结果完全透明,可在交易所官网查询,具体标准按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挂牌上市
第十条会员应委托交易所认可的、具备鉴定或评估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对藏品的品质、市场价值及升值空间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结论报告书。藏品鉴定估值、托管保管过程由交易所和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全程监督和见证。
第十一条申请藏品进场交易的会员应提供:
(一)拟交易藏品品质、价格、数量等供求信息;
(二)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
(三)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申请进场交易的藏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流程和最终结果完全公开透明,并在交易所官网公布。
第十三条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如下交易方式之一进行交易:
(一)网络平台竞价交易
(二)实体平台竞价交易;
(三)挂牌协议交易
交易所如推出其他交易方式,将修改本办法或另行发布有关规定。
第四章交易模式
第十四条网络平台竞价交易
(一)网络平台竞价交易是指挂牌方将交易藏品供求信息在交易所网络平台上公布,对外发布信息,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藏品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最终受让方,并由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藏品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
(二)网络平台竞价交易程序
1、挂牌方向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并按交易所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缴存交易保证金;
2、交易所审核批准会员进场挂牌;
3、挂牌方如实发布挂牌信息,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转让或拟收购藏品名称、数量、品质、价格、交货日、交货方式、基准价格等内容,该信息在未成交前可撤销;
4、摘牌成功后,交易所转收转付交易本金、收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佣金、交易服务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交易系统自动为交易双方生成《藏品交易合同》,合同即时生效,交易双方应对其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要约、承诺等各类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实体平台竞价交易
(一)实体平台竞价交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拍卖机构,根据国家关于拍卖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和交易所合作,在交易所交易大厅举行的竞价拍卖活动。由藏品交易转让方申请,交易所组织藏品交易受让方参加竞价投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藏品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最终受让方,并由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现场签订《交易保证合同》、《藏品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
(二)实体平台竞价交易程序
1、转让方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拍卖机构如实发布竞价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转让藏品名称、数量、品质、价格、交货日、交货方式、起竞价、加价幅度等内容;交易所为保护藏品交易转让方的利益,事先规定回购价,在回购价以下藏品持有人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拍卖机构回购转让的藏品。
2、拟参与竞价的会员应具备参与本次竞价交易的相关资质,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并依照交易所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及与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参与竞价。
3、进场进行藏品交易的双方,均须签订《交易保证合同》、《藏品交易合同》并缴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的托管银行的专设账户,在藏品竞价交易完成后,任何一方如不能履行交易合同,交易所将对违约一方进行处罚。
4、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参与竞价的会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竞价结束,自动成交。在竞价时间内,竞价人所报价格不可撤销,当有符合加价幅度的最新报价时,之前报价自动失效。
5、竞价结束后,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拍卖机构以最新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双方以《交易保证合同》、《藏品交易合同》为依据,竞价方应对其通过的实体竞价交易平台发出的竞价公告、报价等各类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交易所收取交易双方相应的交易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挂牌协议交易
(一)挂牌协议交易是指挂牌方将交易藏品相关信息在交易所网络平台系统上公布,对外发布要约,摘牌方确定意向后摘牌应邀,并由交易所为中介确保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交易保证合同》、《藏品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
(二)挂牌方如实发布要约,要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转让藏品名称、数量、品质、价格、交货日、交货方式、价格是否可协商等内容,该要约在未成交前可撤销。
(三)摘牌方根据挂牌方的要约选择如下摘牌方式:
1、接受要约:摘牌方接受全部要约条款,摘牌成功,挂牌协议交易采取时间优先的摘牌原则;
2、协商要约:摘牌方可与挂牌方就藏品的价格、数量或其他条款进行协商,就协商内容发出协商要约,协商要约当天有效,挂牌方接受协商要约的,摘牌成功;
第十七条交易所的交易模式中,设定不可转让交易,藏品交易完成后,进行藏品与货款交割的方式是T+N交易方式,规定当天成交后,第N天交割藏品与货款(N是指七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交易所为保护藏品转让方的利益,事先规定回购价,在回购价以下藏品持有人可以回购所卖收藏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闭市;如有调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五章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交易资金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约定对会员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本金、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款项进行支付、核算的业务活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条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并在交易系统为会员开通交易资金账户,对会员的交易资金(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本金)与交易所自有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保证会员结算账户交易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在结算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结算银行对会员的自有资金账户与其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会员的出金或入金往来在交易资金账户和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会员无论以何种方式完成藏品交易的,均须通过交易所系统划转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对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当日结算,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系统查询或提取结算数据。
第六章 交易后续
第二十三条托管的藏品一经封存,未经交易所和藏品持有人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查看、提取。交易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按期进行资金和藏品的交割,维护交易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在交易所交易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变动导致发生的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完成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交易。
第二十五条在交易所交易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交易所可决定终结交易。
第二十六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争议监管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会员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则将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双方均违约的,如双方对违约事宜达成和解的,交易所对违约双方进行相关罚则后,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交易争议是指在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中,因交易双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第二十九条交易双方对其行为和结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交易所是交易争议的唯一调解主体,对藏品的交易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因在交易所交易引起的或与交易所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相关各方积极协商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应向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内容由交易所以公告形式发布。本规则的制订及修改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邮政局批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记录的成交资料为准。本规则所提及的时钟时间以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