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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2015-12-31 22:29:19 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交易所”)邮票及集邮票品、钱币卡与相关收藏品(以下称藏品)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允许在交易所平台参与藏品交易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类分级注册管理制,非交易所会员不得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四条申请人经交易所批准,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即视为其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遵守本办法规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在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开户,与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与交易所签订三方合同;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当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4、承诺遵守交易所的各项交易制度、规则与办法,确保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5、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第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如下资料:
1、经签字盖章的《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入市协议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法人组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关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资金调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涉及特殊行业许可的,应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其他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须交纳入会资格费和信用保证金。申请人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会员资料,经交易所初步审查批准并与申请人签订入市协议后 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向交易所交纳入会资格费和信用保证金。
 
入会资格费为交易所一次性收取,将不予返还;信用保证金系担保申请人信用所需,如不存在交易所依据有关交易规则等制度或办法扣除信用保证金之情形,交易所将在申请人退会或出现其他终止申请人会员资格时一次性返还申请人。
 
信用保证金经交易所依据有关交易规则等制度或办法规定扣除后5个工作日内,会员应予以补足。
 
第八条申请人获得交易所批准和备案,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即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人应在成为交易所会员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在交易所指定的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
2、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三章会员分类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的客户服务模式。通过建立一般会员与高级会员相结合的会员服务体系,拓展各行业类型的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依据交易参与者的信用和资金等级,交易所将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十条一般会员是指成为交易所会员期限未满6个月、账户资金及信用等级通过系统综合评定未达交易所规定的高等级标准的会员。
 
第十一条高级会员是指成为交易所会员期限已满6个月、账户资金及信用等级通过系统综合评定已达交易所规定的高等级标准的会员。
 
第十二条一般会员可享受交易所提供的如下服务:
1、可在交易所平台参与藏品交易;
2、有交易所官方网站信息浏览及会员页面访问权;
3、会员邮件提示、会员短信提示、会员电话咨询;
4、会员电子期刊、网络平台业务指导;
5、授权浏览交易所挂牌藏品交易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
6、有偿参与交易所组织的藏品鉴赏培训、知识讲座、藏品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高级会员可享受交易所提供的如下服务:
1、可在交易所平台参与藏品交易;
2、有交易所官方网站信息、会员页面浏览权及下载权;
3、会员邮件提示、会员短信提示、会员电话咨询;
4、会员电子期刊、一对一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5、全权浏览和下载本所挂牌藏品交易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
6、免费参与交易所组织的藏品鉴赏培训、知识讲座、藏品交流、专业团体活动;
7、可定期参加交易所学术讨论、行业调研、意见咨询、及交易所年度大会等活动。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交易所提供的藏品交易、结算、交收、信息、培训等相关服务;
2、对交易所的工作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向交易所提出争议协调请求;
4、对交易所的惩戒措施提出申诉;
5、依照规定经选举会员代表可参加并组成交易所会员大会,并依法享受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制度和办法,接受交易所得监督和管理;
3、及时向交易所通报有关主体变更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变更事项;
4、保证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5、接受交易所对会员的培训;
6、依照规定经选举会员代表可参加并组成交易所会员大会,并依法承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会员发生营业执照或主体登记证照证载信息变更;
2、自然人会员发生身份证证载信息变更;
3、会员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5、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6、其他应及时通知交易所的重大事项。
会员未依照本条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造成的后果或损失全部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会员资格处理与处罚
第十七条会员可以退出交易所,如申请退出,须提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向交易所结清有关费用,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割等各项业务,退回交易所发放的各种证件、设备等,交易所在收到会员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会员办理退所手续。
会员在办理退所手续时,应结清会员账户,交易所向会员清退各项资金(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会员未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有关资格费或保证金等费用的,将不得享受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不得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交易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1、注销银行账户;
2、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或各相关规章制度或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3、丧失履行会员资格或丧失履行会员义务能力或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4、会员因不当行为导致交易所、其他会员或其他相关方合法利益收到损害的;
5、不按交易所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会员资格终止后,不再享有任何会员权利,不得在交易所进行任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部门是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服务部。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等级评定详见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入场入会流程。
第二十四条因本办法产生的相关争议,任一方有权向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