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原申报的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为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邮交易中心”)邮票及相关收藏品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邮交易中心交易用户、经纪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员包括:交易用户及经纪商。其中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北邮交易中心资质审核批准,在北邮交易中心管理规定范围内开展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交易用户管理
第四条 申请成为北邮交易中心交易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交易用户要求在境内注册登记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具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交易人员,商业信誉良好;
(二)个人交易用户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22周岁的自然人;
(三)对北邮交易中心所交易的邮票及相关收藏品属性有良好的认知并了解投资的风险;
(四)承认并遵守北邮交易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和要求;
(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须通过北邮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北邮交易中心批准,即可获得北邮交易中心交易用户资格。
第六条 交易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北邮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二)享有北邮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或使用北邮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设施;
(三)对北邮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
第七条 交易用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北邮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北邮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及时向北邮交易中心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爱护北邮交易中心设施,维护北邮交易中心声誉;
(七)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交易用户向北邮交易中心租用电子交易账户,也可向北邮交易中心租用场内交易坐席,北邮交易中心收取交易坐席费,具体标准以市场公告为准:北邮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坐席租金标准。
第九条 为保证邮票及相关收藏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北邮交易中心对交易用户实行电子交易账号管理。
(一)交易用户应向北邮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或通过北邮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注册申请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对应一个交易账号,交易账户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密码由交易用户自行设定;
(二)交易成交后,北邮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交易合同对应的唯一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用户的电子签名;
(三)交易用户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账户可以注销。交易用户使用期限内,可以主动申请注销,如交易用户违法或严重违规,北邮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并注销交易账户。
第十一条 交易用户入市前应与北邮交易中心签订《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入市协议》(附件一),该协议是本实施细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交易用户不继续在北邮交易中心参与交易,须申请办理交易账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用户应对其交易账户注销前发生的所有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纪商管理
第十三条 北邮交易中心经纪商分为:一级经纪商、二级经纪商、网络经纪商、网络居间人(统称“经纪商”)。
第十四条 一级经纪商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北邮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发展二级经纪商;
(二)为二级经纪商提供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交易方面的咨询、培训;
(三)配合北邮交易中心开展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交易业务;
(四)开设营业网点,从事网点分支服务。
第十五条 二级经纪商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北邮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发展交易用户;
(二)协助交易用户办理开户手续并进行审核;
(三)为交易用户提供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交易方面的咨询、培训;
(四)配合北邮交易中心开展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交易业务;
(五)开设营业网点,从事网点分支服务。
二级经纪商发展交易用户不设地域限制;但开设营业网点,从事网点分支服务不得跨出注册所在地;网络经纪商发展业务不设属地限制。
第十六条 经纪商在开展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交易业务过程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一)代理交易用户操作;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三)泄露交易用户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用户信息牟利;
(四)未经北邮交易中心许可,以北邮交易中心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
(五)违反法律、法规、北邮交易中心规章制度、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一级经纪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了解邮票及相关收藏品交易市场,承诺遵守北邮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四)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及专职从业人员;
(五)北邮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二级经纪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了解邮票及相关收藏品交易市场,承诺遵守北邮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四)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及专职从业人员;
(五)北邮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网络经纪商/网络居间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登记且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交易人员,商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20周岁的自然人;
(三)对北邮交易中心所交易的邮票及相关收藏品属性有良好的认知并了解投资的风险;
(四)承认并遵守北邮交易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和要求;
(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经纪商须遵照如下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进入北邮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下载《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资格申请表》(二份)及《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管理后台登录申报表》(一份),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机构法人申请者还需连同以下材料一起提交给北邮交易中心: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它相关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2、公司简介一份;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4、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联系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北邮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二)签订协议
通过审核后,北邮交易中心将以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北邮交易中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北邮交易中心签订《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具体收费标准以《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开通服务
《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北邮交易中心将《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管理后台登录申报表(回执)》返回给申请人,并为其开通经纪商后台权限。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一级经纪商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保护一级经纪商的利益,一级经纪商、二级经纪商设定属地经营原则;同时为了鼓励网络市场的发展,网络经纪商不设定属地经营管理;
具体考核任务以经纪商签订的《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经纪商名下交易用户开户认定原则:通过北邮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线上注册交易账户,选择该经纪商作为“所属经纪商”的交易用户。
第二十三条 经纪商资格撤销:
(一)经纪商在开展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交易业务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邮交易中心有权单方撤销其经纪商资格:
1、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提供虚假邮票及相关收藏品挂牌信息;
4、利用交易用户信息谋取利益;
5、未经北邮交易中心许可,向交易用户收取本实施细则或《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6、借北邮交易中心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北邮交易中心形象及信誉;
7、向交易用户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8、违反法律、法规、北邮交易中心规章制度、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9、违反其与北邮交易中心签订的《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且在北邮交易中心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经纪商应当在接到北邮交易中心撤销其经纪商资格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结清在北邮交易中心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与北邮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
3、按北邮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撤销经纪商资格的,北邮交易中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因撤销经纪商资格给北邮交易中心带来其他损失的,北邮交易中心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未涉及上述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时,经纪商资格的终止:
(一)《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到期不续约的,经纪商应于《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到期前至少30天向北邮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经北邮交易中心审批,并且市场无投诉反馈且经纪商无拖欠北邮交易中心相关费用之情形的,北邮交易中心于《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到期次日正式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
经纪商未按前述约定的时间内向北邮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不再续约。
(二)经纪商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期间终止其资格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北邮交易中心提出终止其资格的书面申请。申请经北邮交易中心审批,并且市场无投诉反馈且经纪商无拖欠北邮交易中心相关费用之情形的,北邮交易中心删除该经纪商在北邮交易中心上的有关信息,正式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因撤销经纪商资格给北邮交易中心带来其他损失的,北邮交易中心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纪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北邮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营业网点;
(五)变更营业网点、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的处罚;
(九)北邮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北邮交易中心与经纪商签订的《北京邮票交易中心经纪商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北邮交易中心依据规章制度及本实施细则对经纪商的授权,是基于北邮交易中心提供方对利用北邮交易中心平台提供服务之经纪商服务资格的审查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经纪商理解为北邮交易中心的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北邮交易中心对经纪商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经纪商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北邮交易中心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并及时以网络公告、书面等方式通知经纪商及交易用户。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邮票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