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信息发布、披露、传播和使用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信息披露是指与交易所或在交易所交易的藏品有关的所有信息与各种交易统计数据,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通知,以及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在交易所交易的任何交易信息披露行为或在交易所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交易所及交易所会员,鉴定、估值、保险、保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均应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正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夸大宣传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会员资格审核流程及结果信息完全透明,可在交易所官网查询,交易所定期对会员服务质量、综合信誉等进行考核,结果通过交易所官网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在交易藏品申请上市中,申请人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交易所对申请上市交易的藏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流程和最终结果完全透明,并在交易所官网公布。
第八条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藏品必须经过信息披露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藏品相关介绍文件和会员保证金额度资料;
(二)提供上市交易的藏品品质、市场价值及升值评估报告;
(三)其他备查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行业权威机构对藏品的品质、市场价值及升值空间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结论报告书。交易双方的资金保险、保管交由交易所指定的托管银行实施。藏品鉴定估值、托管保管过程由交易所和公证机构或律师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和见证。
第十条会员信息发生登记变更事项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告知交易所,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变更后的会员资格证书,其过程和结果完全公开透明并可在交易所官网查询。
第十一条交易所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实时行情与非实时行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所各类公告、通告;
(二)交易藏品上市信息;
(三)与交易所竞价过程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实时行情信息;
(四)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每日、每周、每年交易信息;
(五)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以及官网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三条交易所向会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告,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微博、会员席位和交易所官网等渠道发出。会员充分理解并同意,通过以上任意途径发出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交易所及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欲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交易所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获准传播交易所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有责任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所许可进行信息传播,并协助交易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会员及第三方机构从交易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交易使用,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
第十九条交易所信息服务业务分为信息传播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信息服务商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并与交易所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第四章信息监管与管理
第二十条交易所对会员采用实名注册制管理。除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必须披露的情况以外,交易所对会员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交易藏品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必须确保提交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造成相应损失的,交易所毋须承担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场传闻可能或已经对交易藏品上市产生较大影响的,申请人有义务进行解释或委托交易所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出具警示函;
(三)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开;
(四)提请监管部门和(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终止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交易所授权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已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处置。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所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相关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信息传递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交易所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说明,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北京邮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与交易所信息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相关各方积极协调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